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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

(修改稿)

2014年9月8日


总 则 

一条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是全国热爱毛体书法艺术的书法家、理论家、思想家、社会活动家、红色收藏家等有 关各界人士组成的团体,是弘扬毛泽东书法艺术、缅怀人民领袖的平台,是联系广大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继承传统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与毛泽东书法艺术相关的协会、书画院、研究会、学会团体,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专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毛泽东书法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毛泽东书法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毛泽东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宣传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4、修建毛主席纪念场(馆)的个人和集体;5、红色收藏家; 6、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政治家、思想家、理论家、革命军人; 7、支持、帮助和积极参加毛体书法事业的企业家等。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缴纳会费,完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本会会员未经驻会主席批准,不得以任协会名义或者分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严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与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任 务

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书法培训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和毛体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风格的多样化。认真组织“毛体书法中国行”及“9.9”永远的怀念活动、全国毛体书法展览、国际毛体书法展览、中国毛体书法节的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选活动。大力繁荣毛体书法创作,深入开展毛体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毛体书法教育,培养毛体书法人才,壮大毛体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重视、支持基层毛体书法组织和群众性毛体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毛体书法艺术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毛体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和本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积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毛泽东书法艺术团体和热爱毛泽东书法艺术的书法家联系与交流。
第十六条 开展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审议本会的财务收支报告;4、制定和修改《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章程》;5、选举产生领导机构;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决定部分代表。各团体会员有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实行主席负责制,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日常工作,商议、决策协会重要事项。主席可聘任助理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给予协会重大贡献和支持的人士提议、任命为理事会成员,在下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时由主席报告该人士的贡献情况并通过追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每年须按时交纳理事费,如违反规定不交纳理事费者,作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国毛体书法家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荐或聘请。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及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对未经协会主席批准擅自成立分会的,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自筹、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经营其他合法收入。协会每年向理事会公布收支情况并接受主席团和会员监督。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毛协”,本会会址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