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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文件

时间:2013-01-20 08:17:04 点击:3538次
关于孔维阳诉中毛协网站发文侵权官司真相的通报
 
2011年12月22日,孔维阳在其侵占的原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网站(现已被中毛协废弃),盗用“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文件”的名义,发布“中毛协011号通告”。通告称:他们发现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在网址为http://www.chinamaoti.com的网站上发布“造谣污蔑、恶意攻击”孔维阳多篇文章,如“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关于孔维阳主要问题的通报”、“一出正在继续上演的闹剧”、“昙花一现的胜利”等文。“孔维阳于2011年7月14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审理,于2011年11月29日下午做出‘《民事判决书》(2011)丰民初字第23144号’、、、、、、判决如下:一、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许可)。二、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孔维阳精神损失抚慰金伍仟元。三、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孔维阳公证费伍佰一十元、、、、、、”接着孔维阳以一个胜诉者的口吻向大家发出警告:“希望广大的会员不要被社会上和非法网站上个别别有用心、假惺惺打着弘扬毛体书法艺术旗号的人所蒙骗!”
这篇“通告”的确容易让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真假莫辨。为了中国毛体书法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的声誉,现在我们必须拨乱反正,还原真相,以正视听。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通告”中提到的“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是经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成立的下属公司。网址为http://www.chinamaoti.com的网站,是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原网站被孔维阳侵占之后,重新注册的一个新网站。这个网站是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合法的官方网站。在这个网站上以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的名义发表的文件,代表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孔维阳起诉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起诉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那么这场官司及其胜负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第一,孔维阳挑起的这场官司是恶人先告状,北京丰台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314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初审《判决书》),仅是初审判决,其做出的判决不能证明孔维阳胜诉。自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成立以来,孔维阳犯下了许多严重的错误,有的已经触犯了法律。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从“团结”、“争取”的愿望出发,一直不愿意对其诉诸法律,于是孔维阳便错误地估计了形势,理亏胆子大,来了个恶人先告状,上演了一出“农夫和蛇的”故事。正如“通告”所说,他“于2011年7月14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迫不得己,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只好委托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法人代表毛世霖应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已经做出初审判决。这个判决在一个主要问题上有失公允,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已经提出上诉。此案正在审理之中,未有终审结论,孔维阳便慌慌张张地将一个没有生效的判决,以“通告”的形式在被其侵占的网站上公布,无非就是要达到混淆视听欺骗大众的目的。
第二,从初审判决书看,孔维阳指控的那三篇文章,除批评谴责其侵占上海参展经费外,其他问题均未涉及,件件都是事实确凿,无空可钻。孔维阳是如何起诉这三篇文章侵权的呢?初审判决书说:“原告孔维阳诉称,网址http://www.chinamaoti.com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世霖公司。最近,原告发现,该网站上有《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关于孔维阳主要问题的通报》,《一出正在继续上演的闹剧》等文章,杜撰原告侵吞会费等严重失实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孔维阳仅就这三篇文章中批评谴责他侵吞会费的问题进行了起诉,对“侵吞会费等”中这个“等”字,我们看不出实质所指,庭审中也没有看到孔维阳对“等”的举证。事实上,“通告”中提到的《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关于孔维阳主要问题的通报》、《一出正在继续上演的闹剧》、《昙花一现的胜利》,对他进行公开批评、谴责的问题很多。仅《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关于孔维阳主要问题的通报》中,批评谴责孔维阳的就有五大问题,即:1.擅自发文罢免协会领导人,肆意践踏协会章程;2.拼凑新的班底,在另立山头中走向分裂;3.在“法人代表”上大做文章,把协会当成自己的私有公司;4.非法贪占会员的经费,把协会当成自己的“摇钱树”;5.越位揽权想当头,破坏协会的规定和制度。这些问题每一个性质都很严重,都足以让孔维阳暴跳如雷。为什么孔维阳不就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起诉呢?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一个事实:这三篇文章中对孔维阳批评谴责的问题,只有参加上海世博展20万经费的问题,他可以搞假证钻空子外,其余件件都是确凿无误的,实在无空可钻,只好打落牙齿肚里吞,默认了。
第三,孔维阳对初审判决书的内容半遮半掩,断章取义,搞唯我所用,愚弄大众。初审判决书就三篇文章中涉及批评谴责孔维阳“侵吞会费”的问题,加以确认的就是两件事。初审判决书是这样表述的:“经审查查明……《关于孔维阳主要问题的通报》对孔维阳‘非法贪占会员的经费’予以明确,称孔维阳在办理中毛协注册时,要求办理单位开具了48000元的收据,而办理单位称,一切手续办好仅需8000元,仅注册一项,孔维阳就贪占了4万元。该通报又称,协会组织参加上海世博展,孔维阳经办,其开具了20万元的收据在协会冲账,但通过调查,场馆老板仅收到5万元等等。”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关于孔维阳主要问题的通报》中,批评谴责孔维阳“非法贪占会员的经费”的这两件事是不是事实呢?初审判决书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从中介公司出具的证据来看,办理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注册仅为10300元,而孔维阳却要求中介公司开具了收据48000元,因此,就注册费一项涉诉文章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就场地费问题从目前证据来看,可以证明举办单位收到了20万元,因此,涉诉文章在此问题上确属失实,侵害了孔维阳名誉权。”
这就是说,初审法院对这两件事,一件判对,一件判错,孔维阳将这些内容都隐而不提,孤零零地将初审判决书中判决条款抽出来加以公布,可见他是心虚的。仅被初审法院认定的贪占注册费一事,就足可将其绳之以法,孔维阳纵有天大的胆子,也不敢将此事公之予众。这只不过是欲盖弥彰的一种小伎俩,到头来,是要“聪明反被聪明误”的!
第四,无论初审法院对参加上海世博展“场地费问题”判决是否正确,孔维阳都难逃其责。前面谈到的初审法院对两件事一个判“基本属实”,一个判“确属失实”。从一般作文常识看,只要孔维阳在这两件事上有一件事是真的,我们说他“贪占会员经费”都是成立的。那么为什么初审法院却做出对协会胜负各半的判决呢?我们以为法院采用的是逻辑倒推,即,这两件事有一件事证据不足,那么侵权就是成立的。
初审法院对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作出侵权的判决,主要是依据对“场地费问题”的判定“确属失实”。判定“确属失实”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是根据“上海闻道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卫2011年8月10日事隔一年又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说:“我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收到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孔维阳先生交来毛体书法展示会务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其中交由双方委托该会务具体经办人吴金良先生壹拾伍万元整具体运作,另伍万元作为我公司场地费使用。”这份“证明”是怎么弄出来的我们暂不去追究,仅看这份“证明”的内容,就是漏洞百出。
“证明”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我公司、、、、、、收到、、、、、、、展示会务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第二层意思是其中壹拾伍万元,交给吴金良了;第三层意思是闻道园公司只收到场地使用费伍万元整。这份证明想说明什么问题呢?第一层意思说收到了20万。既然收到20万,那你就应该开具20万元的发票啊。第三层意思说20万我不能开,我只收到5万场地使用费。那15万搞到哪里去了?第二层意思说:给了吴金良具体运作去了。表面看编得挺圆,细一分析漏洞百出。我们要问:这个吴金良是干什么的?如果他是上海闻道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即使闻道园公司将15万交给他具体运作,也应视为是闻道园的公司行为,闻道园公司就应该开具20万元的发票。可是闻道园一直不愿意开,说明吴金良不属于闻道园公司。既然吴金良不是闻道园公司的人,那么孔维阳又为什么偏要将20万元一起交给了闻道园公司?闻道园公司为什么又愿意把应该交给吴金良“具体运作”的15万圆一起收了,接着再费一套手续转交给吴金良呢?这不是太不合常理了吗?即使我们需要吴金良进行“具体运作”,是可以和他直接洽谈并签定协议的。总共20万圆为什么要给吴金良15万元,总得有个说法吧。我们也没有看见吴金良用这15万圆为那次展览做过什么“具体运作”,所有的事情都是闻道园公司安排的。那么孔维阳怎么就这样轻易地把钱给人家了呢?如果是你家的钱,你会这么做吗?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庭判定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唯一依据的是真实的合法证据。判定涉诉的3篇文章是否侵害了孔维阳的名誉权,最有力的合法证据应该是“发票”。其它包括什么收条、收据、证明等证据,都是无力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这就是说,如果孔维阳能够提供出20万圆的发票,则涉诉文章侵权成立;否则判定侵权的证据不足。任何一个为公家或集体办事的人都得遵循一个准则,即:花了公家或集体多少钱,一定得拿多少钱的发票回来。孔维阳把会员的20万拿去办事,理所当然要把20万圆的发票拿回来。可是孔维阳为什么一直就不能把发票拿回来呢?从我们掌握的证据看,在孔维阳与“迎世博中国书画艺术大展赛组织委员会”签定的协议中, 第6条就明确写道:甲方“ 收到乙方展销场地费后, 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在孔维阳提供的闻道园公司2010年4月19日开出的收据中,也是注明“发票后补”的,孔维阳曾以此“理直气壮”地来回答会员的质询。现在时间都过去2年多了,为什么承办单位、承办人就是不给他开具发票,而孔维阳居然也不向他们追要呢?如果追要了,追要不到,那么孔维阳要打官司的对象应该是承办单位、承办人,而不应是自己的同行。现在却恰恰相反,由此不能不使人联想到孔维阳为协会办注册的事,他把“发票”变“收据”,一下子就贪占了37700圆。这事已经被初审法院判定为“基本属实”的。看来,孔维阳在票据上玩弄把戏,是他惯用的伎俩。
当然,这场官司的结局还要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孔维阳不要高兴得太早了!即使出现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结局,也不能说明孔维阳胜利了,在道义面前、在人们心目中的天平上,他早已一败涂地了!
“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孔维阳的出现,一次又一次地给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的健康发展设置障碍、制造麻烦,现在到了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了!
附件:
  1. 闻道园公司向法庭出具的证明;
  2. 闻道园公司收据;
  3. 吴金良写的收条;
  4. 注册公司出具的证明。
 
                            二0一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