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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时间:2012-06-16 19:49:05 点击:2476次

 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 联合文件
中国毛协 世艺司 [2012] 1
 
 
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 世霖继业书法艺术(北京)有限公司
 
 
 

各位会员及关心我协会\公司的朋友们:
首先,我们对大家的支持深表感谢!
孔维阳再次将法院“判决”断章取义地公布在他的网站上,高调宣扬他的“胜利”,奇怪的是“胜利”者怎么不将胜利果实全部如实的拿出来与大家分亨呢?就连我们经法院审核通过并以交给孔先生的“致歉函”也珍藏起来不与世人见面,我们实感内疚,为了表示我们的诚意,挽回我们对孔维阳先生的伤害,特将孔先生的胜利果实公布于众,表达我们进一步的歉意。
关于参加上海世博会书法展览场地费问题
       向孔维阳先生的致歉函
孔维阳先生:
  根据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9日下午作出《民事判决书》(2011)丰民初字第23144号的判决意见,即:“本院认为···从中介公司出具的证据来看,办理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注册仅为10300元,而孔维阳却要求中介公司开具了收据48000元,因此,就注册费一项涉诉文章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就场地费问题从目前证据来看,可以证明举办单位收到了20万元,因此,涉诉文章在此问题上确属失实,侵害了孔维阳名誉权。”
  我公司就2010年4月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在上海世博会展览的场地费问题的争论而向孔维阳先生致歉。这件事我公司在尚没完全掌握有效证据的情形之下,就在一定范围、一些场合批评孔维阳先生,因我们错误的认为,最有力的合法证据应该是“发票”,花了公家或集体多少钱,一定得拿多少钱的发票回来,任何一个为公家或集体办事的人都得遵循一个准则,孔维阳把会员的20万元拿去办事,理所当然要把20万的发票拿回来,其他包括什么收条、收据、证明等证据,都是无力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加之在孔维阳与“迎世博中国书画艺术大展组织委员会”鉴定的协议中,第6条就明确写道:甲方“收到乙方展销场地费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在孔维阳提供的闻道园公司2010年4月19日开出的收据中,也是注明“发票后补”,所以我们认为没有正式发票是不行的,这是我们法盲的表现,无形中伤害了孔维阳的感情,侵害了你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此,我代表公司诚挚的向你道歉!并愿意赔付判决书规定的各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作为精神损失费。 
特此致函。

                                                                               
 
注:这是孔维阳2011年10月开发票时留下的字具, 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日期为孔维阳倒签.


注:这是孔维阳开出的假发票,日期为孔维阳要求倒签.但出票者告诉我们,日期上方的发票号说明是2011年10月开出的.即:(发票号)201110132.

法院判决书:      全文